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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

2020-03-31      浏览量:69

导读: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,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,切实减少氮氧化物排放,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,结合实际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
  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,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,切实减少氮氧化物排放,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,结合实际,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
  一、改造时间

  2020年底前完成。

  二、改造范围

  在各县(市)区建成区范围内,且于2020年1月1日前已完成建设的,≥1蒸吨或额定功率≥0.7MW 的燃气锅炉,以上范围之外的各县(市)区可参照执行。2020年,“东热西送”二期集中供热工程将要替代的燃气锅炉不进行低氮改造。

  三、改造标准

  在用的燃气锅炉经改造后,监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mg/m³以下;在2020年1月1日后新建的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低于30mg/m³。

  四、补助范围

  第四条 2019年8月1日之前,在兴庆区、金凤区、西夏区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≧ 1 蒸吨或额定功率≧0.7MW 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,可享受补助资金。2019 年8月1日之后,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的新建燃气锅炉,不予享受补助资金。

  五、补助资金

  市财政局、生态环境局按照《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(暂行)》,拨付兴庆区、金凤区、西夏区的燃气锅炉改造资金,直接拨付至验收合格的燃气锅炉业主或者使用单位。永宁县、贺兰县、灵武市参照《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(暂行)》对改造的燃气锅炉进行验收并拨付资金;市财政局、生态环境局根据两县一市的改造情况给予适当补助。

 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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